了解:“零申报”常见误区
1. 误区一:小规模纳税人本期收入10万以下可以零申报增值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2. 误区二:本期收入为0即可“不申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 误区三:增值税长期“零申报”对企业无影响
此外,按季申报视同连续3个月。
4. 误区四:个税“零申报”未缴纳税款不能开具完税证明
纳税人2019年1月1日以后取得应税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或根据税法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不论是否实际缴纳税款,均可以申请开具《纳税记录》。也就是说,即使是零申报,均在纳税记录中连续记载,并可以开具《纳税记录》。
5. 误区五:认定按期申报印花税税种,但当期未签订合同,故不需要申报印花税
认定按期申报印花税,没有签订合同也是需要“零申报”,不然会产生逾期未申报记录,影响公司纳税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