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过后,有的人选择外出打工,有的人选择了留在家乡创业就业。为支持大学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和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今天带你了解创业就业者能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社会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摘编自《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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