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在什么时候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是否需报送《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企业去年10月份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以今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再享受吗?
作者:广州税务 来源:广州税务 时间:2023-05-10 17:48: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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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在什么时候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答: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02
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是否需报送《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答: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03
企业去年10月份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以今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再享受吗?
答:可以。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以在办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