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主体 |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纳税人 |
优惠内容 |
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 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 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 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4 月纳税申报 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退税条件按照“享受条件”中第一条规定执行。 2.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4 月纳税申报 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 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5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 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加快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按照《财政部 税 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 的公告》(2022 年第 14 号)规定,抓紧办理小微企业留抵 退税,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加快退税进度,积极落 实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分别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前、6 月 30 日前集中退还的退税政策。 |
享受条件 |
1.纳税人享受退税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 A 级或者 B 级; (2)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 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 及以上; (4)2019 年 4 月 1 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 政策。 2.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 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 2019 年 3 月 31 日相比新增加的留 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 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3.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 抵税额大于或等于 2019 年 3 月 31 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 留抵税额为 2019 年 3 月 31 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 税额小于 2019 年 3 月 31 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 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 额为零。 4.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 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 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 2019 年 4 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 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 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 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 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5.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 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 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 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6.纳税人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 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 税人可以在 2022 年 10 月 31 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 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 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 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 2022 年 10 月 31 日前一次 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 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7.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 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 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2 年 4 月至 6 月的 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
政策依据 |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 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 年第 14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 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 年第 17 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 年第 4 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