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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需四步,判定能否享受“六税两费”优惠

作者:中国税务报 来源:中国税务报 时间:2022-10-26 10:07:07 浏览次数:

自《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公告”)今年3月1日公布以来,部分纳税人缴费人对能否适用优惠把握不准,频频向笔者咨询相关税务处理细节。10号公告明确,2022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六税两费”)。笔者认为,在具体判定能否享受“六税两费”优惠时,关键要抓住四个步骤。

只需四步,判定能否享受六税两费优惠

自《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公告)今年31日公布以来,部分纳税人缴费人对能否适用优惠把握不准,频频向笔者咨询相关税务处理细节。10号公告明确,202211—202412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六税两费)。笔者认为,在具体判定能否享受六税两费优惠时,关键要抓住四个步骤。
四个步骤判定能否享受优惠
市场主体判定能否享受六税两费优惠,可以参考以下四个步骤:
第一步,看市场主体登记类型。这一步,重点看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登记中的市场主体登记类型,是否为个体工商户。如果是,直接享受六税两费优惠;如果不是,进入第二步。
第二步,看增值税纳税人类型。这一步,看主体是否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重点需要把握:纳税人连续12个月或连续4个季度累计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是否未超过500万元。如果未超过,直接享受六税两费优惠。需要注意,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也可以享受六税两费优惠;如果超过了,进入第三步。
不难看出,经过第一步和第二步的排除后,剩余的市场主体均为非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第三步,看依法缴纳的所得税税种和从事行业。市场主体如果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者从事的行业属于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不得享受六税两费优惠。其中,限制和禁止类行业须主要依据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判定,目录列明限制十六类215项工艺、技术或活动,淘汰十八类286项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十二类155项落后产品,如限制采用非机械化开采工艺的煤矿项目,淘汰湿法纤维板生产工艺、露天矿山采用扩壶爆破等。另外,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发布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明确了5项禁止准入类事项,如禁止不符合主体功能区建设要求的各类开发活动。需要提醒的是,目录和清单会依据不同时期的产业政策调整,纳税人应当动态关注。
如果市场主体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需要进入第四步进一步判断。
第四步,看汇算清缴结果、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其中,要牢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这几项指标。同时符合这几项指标的市场主体,属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六税两费优惠;否则,不能享受六税两费优惠。
结合政策认真分析关键细节
笔者发现,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条件中,最难掌握的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号公告明确,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以汇算清缴结果为准,即年度汇算清缴结果小于或等于300万元的,才可能满足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享受六税两费优惠。
实务中,企业在次年5月底前随时可以办理上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并可以在531日之前办理汇算清缴更正申报。因此,企业每年度的汇算清缴结果,在次年5月底才能最终确认。为统一政策执行口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以下简称“3号公告)明确,71日为执行分界点。2022630日之前(含),如果企业尚无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需按2020年度汇算清缴结果,判定是否超过300万元;202271日之后(含),企业按已有的2021年度汇算清缴结果判定,是否超过300万元,从而判定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以及能否享受六税两费优惠。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考虑到新设立企业在办理首次年度汇算清缴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好确定,3号公告明确,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举例说明:如何适用四步法
A公司于20208月设立,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021520日办理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企业类型判定结果为小型微利企业。202111月,A公司开始扩大生产规模,从业人员增加到150人,资产总额增加到2000余万元。20213—20222月,A公司连续12个月累计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为560万元,首次累计超过500万元。2022315日,A公司按规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于41日起生效。415日,A公司办理2021年度汇算清缴,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结果仍为小型微利企业。已知A公司按期缴纳六税两费
显然,A公司不是个体工商户,直接进入第二步。20213—20222月,A公司连续12个月累计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为560万元,超过500万元标准。根据现行政策,A公司在规定期限内(315日)转为一般纳税人,并于41日生效。那么,A公司在20223月底前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无需考虑汇算清缴结果,申报1—3六税两费时,可以直接按小规模纳税人享受优惠。
41日起,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第三步判断,A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同时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进入第四步。根据第四步,A公司在41—630日期间,因2021520日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小型微利企业,故申报4—6月的六税两费可以享受优惠。71日起,因A公司415日办理2021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仍为小型微利企业,仍可以继续享受六税两费优惠至2023630日,之后重新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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